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7 09:3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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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收容人經檢察官、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,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
    考核中者,不得接受遠距接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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