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04 22:2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
第 9 條
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,期滿考核不及格者,應延長之。但不得逾二個
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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