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,其最高次數如左: 一、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。 二、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。 三、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。 四、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