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03:3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
第 38 條
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,應採學校方式,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;對於
未滿十四歲之學生,併採家庭方式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