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0 04:24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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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九  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,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
    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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