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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0.15 09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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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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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
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23
二十三 受徒刑、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,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 命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場所,其有急迫 情形者,應即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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