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4 22:5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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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新進聘用、約僱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:
 (一) 思想忠貞,品行端正、身心健康,無不良紀錄。
 (二) 年齡:四十歲以下、十八歲以上。
 (三) 聘用人員具大學 (專)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
     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。
      約僱人員具高中 (職)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
     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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