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30 22:5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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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,期滿得續聘。
   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,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
   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,監獄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,另行遴
    選適當人士聘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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