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5 20:33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第 344-1 條
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侵入住宅、傷害、毀損、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
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
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