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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
第 3 條
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,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,次長一人為副主任
委員,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(派)兼之:
一、本部業務主管及副主管。
二、本部矯正署署長、副署長、業務單位主管及少年矯正學校校長、副校
    長。
三、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。
四、民間相關團體代表、兒童及少年代表及實務工作者。
前項委員中,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
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;其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
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。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、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矯正
署現有人員派兼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