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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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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檢察官轉介修復時,應注意保持中立,公平對待任何一方。宜使用適
    當之稱謂稱呼被告及被害人。不得以強迫或不公平之方式引導或誘使
    參與修復程序,亦不得有意或無意強制道歉或接受道歉。
    檢察官應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,包括任何一方於任何階段表
    達對於參與修復程序之意見,及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之決定。
    檢察官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,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,
    並應以懇切之態度,促進雙方對話與溝通。
    檢察官轉介修復時,應注意保護參與者之隱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