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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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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,轉介適當機關、機構或團
    體進行修復。(聲請表參附件一,轉介單參附件二)
    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適於轉介修復者,得於徵詢被告及被害人意願後
    ,告知其得提出前項聲請。
    第一項修復之聲請,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,得
    由其法定代理人、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。但法定代理人、直系血親或
    配偶為被告或犯罪行為人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