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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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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檢察官應提供受轉介之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所需之案件基本資
    料及相關協助。
    檢察官轉介修復,得訂定進行修復之期限,請受轉介之機關、機構或
    團體提出期中報告,並說明修復進度;於轉介修復實施完成後,受轉
    介之機關、機構或團體應提出結案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