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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第 18 條
審查會開會時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
審查會開會時,如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
出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