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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第 11 條
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,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,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
進入調查;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,該管長官不得拒絕。
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,應會同該管長官或
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