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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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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,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禁止飲食、吸菸(含電子菸)、大聲喧嘩,或妨礙他人之行為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禁止攜帶原子筆、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。
(四)抄寫檔案時,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。
(五)未經本分署許可,禁止攜帶私人物品。
(六)未經本分署許可,禁止擅自接用電源。
(七)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。
   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使用,非經許可不得為之。其使用應遵守本
    分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