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
12
十二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
      處所者,應將應用之檔案交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,並應當日
      歸還。
      前項歸還,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
      ,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,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