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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
第 8 條
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,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
協助取得或調查之。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,由檢察機關
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。
評估小組得通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、受處分人最近親屬
或法定代理人、醫師、心理師、職能治療師、護理人員、輔導人員、社工
人員、相關衛政、社政機關人員、矯正機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評估
小組會議並表示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