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
第 5 條
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、議程之編訂、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,
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之。
檢察機關應協助安排會議之場地及幕僚人員,並應由檢察機關之(主任)
檢察官列席會議。
前二項規定之事項,於依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囑託其他檢察機關辦理評估
小組會議時,由受囑託之檢察機關辦理之。
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,並由召集人擔任評估小組會議之
主席。主席請假或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;
主席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評估小組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