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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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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人民陳情案件非本所之權責主管事項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,應即
      移送該主管機關處理,並通知陳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