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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9 條
看守所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,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、戒具樣式、規格及
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,始可購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