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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2 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看守所: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,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、女所。
二、看守所長官: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,及其授權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