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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3 條
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,以電話設備、遠距接見
設備、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