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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20 條
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,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
要及機關之資源,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