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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第 5 條
經申請核准出國者,應依核定之時間、地點出入國,不得擅自變更;出國
前因故須變更日期、地點,應重新提出申請。
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,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,除情況緊急不及報
備外,應先告知單位主管,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,補行申請出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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