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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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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政風機構因下列情事之一,得進行行政調查:
(一)查察機關(構)或其人員有無發生作業違常。
(二)查察機關(構)人員生活有無違常之虞。
(三)查察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(構)之弊端。
(四)辦理行政肅貪案件。
(五)稽核、清查機關(構)具有貪瀆風險之業務。
(六)處理機關(構)洩密事件。
(七)處理機關(構)安全維護事故。
(八)辦理機關(構)首長、上級政風機構及本署交查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