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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9
九、檢察總長如認由原承辦之第一審、第二審檢察官到庭協助本署檢察官
    言詞辯論為宜,得依本署承辦檢察官之簽請或依職權指派原承辦檢察
    官到庭,並通知最高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