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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第 66 條
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,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
善;屆期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