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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
第 13 條
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
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,並給予必
要之協助。
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以表揚
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