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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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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電話接見預約申請接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、家屬或親屬為限。
    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如下:
(一)受刑人: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以親屬為限;第三級以上之受
      刑人得准與非親屬接見;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接見對
      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。
(二)受處分人:得准予親友接見。
    相關親(家)屬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
    核備,或由接見親(家)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