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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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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如下:
  (一)受刑人:
        1.一級:不予限制(惟應於接見後再行依序辦理登記)。
        2.二級:每三天一次。
        3.三級:每週一至二次。
        4.四級:每週一次。
  (二)受處分人:
        1.一等:不予限制(惟應於接見後再行依序辦理登記)。
        2.二等:每週二次。
        3.三等:每週一至二次。
        4.四等:每週一次。
  (三)未編級(等)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,每星期以一次為
        原則,受處分人每星期不得逾二次。
      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計算,以週計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(任
      一天數);以日計者包含例假日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