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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
第 7 條
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,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
用後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