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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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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人民至本署陳情時,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,由值勤人員(必要時由
    政風室派員協同)瞭解其陳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