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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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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和緩處遇經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態,經管教小組或醫師或衛生科證明可
    參加輕便作業者,由當事人提出申請,回復作業;不堪作業者,經衛
    生科證明停止其作業,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者,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
    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