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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
11
十一、檔案應用完畢,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
      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;如有污損、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,應於
      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,依第十點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