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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
12
十二、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、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,如因故意
      或過失,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,應負損壞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