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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11
十一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,應保持檔案之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行
      為:
  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  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  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     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,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;涉及刑事責任者,
      依法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