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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10
十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,應保持檔案之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行為
    :
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   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,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,並得向涉及刑事責任
    者,依法究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