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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管理規範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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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環境設置
(一)戒護區內行政作業電腦以連接法務部內部網路(Intranet,以下簡
      稱內部網路)為原則,若確有其他業務連結網際網路(Internet)
      需要,欲申請增設網點,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  1.各機關在禁止收容人接觸與使用及專人控管之原則下,設置於戒
        護區之科室辦公處所,確因業務實際需求,應敘明具體理由,並
        訂定網路安全管理措施及查核機制,報請機關首長同意,適度予
        以開放連結網際網路節點。
      2.戒護區科室辦公處所不得全面開放連結網際網路,請各機關審慎
        評估連結網際網路節點申請之適當性,確實依業務實際需求彈性
        調整,並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及查核機制,於每年業務評比時,陳
        報開放節點數量、使用情形及查核相關紀錄報署審查。
(二)戒護區另有特定業務需要,須與外部機關(構)或網際網路連線,
      應先填寫戒護區網路連線申請單,經機關首長核定後,陳報本署審
      核通過並轉陳法務部核准始得設置。新增之網路連線須與內部網路
      實體區隔,電腦設備、網點及線路等均須做明確不同顏色標示識別
      以方便管控。業務需連線至特定機關(構),須以點對點或 VPN
      方式連線。
(三)前款連外網路存取設備應集中裝設於電腦主機房,俾利集中控管維
      護,不使用時應關閉網路連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