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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
公發布日: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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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均併計於鑑定費內。鑑定人應於實施鑑
    定前,向本分署指定繳納之人收取,不得向本分署請求。
    分署選任鑑定人後,應通知被選任之鑑定人,並副知移送機關。移送
    機關(債權人)未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,鑑定人應即向
    承辦股陳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