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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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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送入飲食:
(一)送入之飲食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 2  公斤。
(二)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妨害機關紀律者,不許
      送入,例如含有酒精成分(如燒酒雞、麻油雞等)或未經煮熟之飲
      食(如生魚片、醃漬類等)。
(三)送入之飲食為「無法檢查」或「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」者
      ,不許送入,如下列:
      1.茶葉。
      2.結晶狀(如果凍、布丁…等)或粉狀(如鹽、糖、奶粉、咖啡、
        麥粉、肉鬆、魚鬆…等)食物、流質食物(如湯類、飲料…等)
        及冰凍食物。
      3.未切(剁)之無殼海鮮類(如魚、烏賊、小卷…等)、肉類或長
        條狀莖管類蔬菜。但經剁塊、切塊、切片、切段後,可准予送入
        。
      4.未去殼之有殼海鮮類(蚵、蛤、九孔、蝦…等)或堅果類(如花
        生、開心果…等)食品,但由送入者去殼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5.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,但由送入可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
        湯汁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6.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
        之飲食(如沙拉、涼拌食品、調味包、茶包…等)。
      7.水果經切開、剝開(必要時須去皮或去籽)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8.寄入之飲食若撒有不明粉末或未去除湯汁者,不得寄入。
(四)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(如包子、粽子…等)
      ,經檢查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,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,
      可准予送入。
(五)送入飲食,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,再於接見及寄物單上
      ,詳載寄送人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、電話、與收容人之關係
      、送入物品名稱、數量,以及購自何處。
(六)接見且寄物者,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有腐敗不新鮮或未符規定情形
      ,應即退還寄物人;檢查符合規定者,於接見結束後,送交收容人
      簽收確認。
(七)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,所送入之飲食物品,檢查人員
      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,但在檢查完畢前,請寄物人暫勿離開
      候見室,以便取回未符規定物品,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,並依監獄
      行刑法第 71 條規定,得經監(所)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(八)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得送入飲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