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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11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檔
      案應用閱覽處所,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。
     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,應
      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,一聯交付申請人,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
      明文件,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。(附件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