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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
7
七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約定日期持本署審核通知書、委任書及身分證
    明文件,至本署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用檔案。
   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經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
    無訛後,始准陪同應用檔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