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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公發布日: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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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,經通知補正者,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
    正;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