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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12
十二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
      :
  (一)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偵查、調查中者。
  (二)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