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、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
5
五、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及開放時間規定如下:
(一)對象:僅供至本監洽公、訪客、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
      車輛停放。
(二)開放時間:自上班日上午 8  時至下午 5  時止。
(三)停放車輛應於每日下午 5  時前駛離本監,因公務需要無法按時駛
      離,需通知門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