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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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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需用通譯時,應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
    ,始得選任特約通譯。
    檢察官辦理案件時,如檢察機關遴聘之特約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
    或人數不敷應用時,得因應需要,函請相關機關(構)協助指派熟諳
    該國語言或手語人員擔任臨時通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