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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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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所工友年終考核標準如下:
(一)工友年終考核,有下列具體事蹟者,得考列甲等:
      1.奉公守法,負責盡職,任勞任怨,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蹟。
      2.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。
      3.服務熱忱,普獲各科室主管及同仁肯定。
      4.全年無遲到、早退、曠職紀錄,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。
      5.同一年度內有獲獎勵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。
(二)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考列甲等:
      1.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。
      2.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,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。
      3.事、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。
      4.工作態度惡劣、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,破壞紀律
        ,或侮辱、威脅長官。
      5.無故遲到、早退、曠職。
      6.品德操守不良,影響本所聲譽。
      7.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無適當理由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。
      8.公文未按時傳遞、遺失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。
(三)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:
      1.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所務、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。
      2.不聽長官指揮調度,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,
        有具體事證。
      3.其他嚴重影響所譽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