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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義務人繳款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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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義務人來本分署繳款
(一)執行人員應切實遵行不接觸案款之原則,義務人至本分署辦理繳款
      業務,一律由移案機關駐分署人員收受,如無法由移送機關收受者
      ,則由本分署出納人員或其代理人收受案款並開給收據。
(二)中午午休時間(中午 12 時至 13 時 30 分),義務人至分署繳款
      由輪值之執行人員開給收據,義務人繳交之款項,由輪值之行政人
      員點收,於下勤後一併轉交本分署出納人員續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