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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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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本所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。
     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,得由本所以分區、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。